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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直播背后,“中之人”和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?

2025-09-18

虚拟直播背后,“中之人”和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?

近年来,虚拟直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,一个个生动可爱的虚拟形象活跃在屏幕前,与观众实时互动,唱歌、跳舞、玩游戏,甚至带货直播,其背后离不开俗称为“中之人”的真人扮演者。当虚拟主播的粉丝们为其一掷千金时,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:在虚拟直播的产业链中,提供声音、动作和灵魂的“中之人”与那个拥有精美外表的虚拟形象IP,它们的版权归属究竟该如何界定?这个问题的答案,不仅关系到“中之人”的切身利益,也影响着整个虚拟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“中之人”的权利边界

在探讨虚拟形象IP版权归属问题时,我们首先需要厘清“中之人”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享有的权利。“中之人”,即躲在虚拟形象背后的真人,他们通过动作捕捉设备和声音处理软件,将自己的表情、动作和声音实时同步到虚拟形象上,赋予了虚拟形象独一无二的“灵魂”。可以说,“中之人”是虚拟形象能够进行直播互动、展现个性的核心要素。他们的即兴发挥、才艺展示和情感表达,共同构成了虚拟直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,这些内容往往具有独创性,符合著作权法中对“作品”的定义。

然而,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,“中之人”的权利边界却相当模糊。多数情况下,“中之人”与运营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,其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内容,根据“职务作品”的原则,版权往往归属于公司。这意味着,尽管“中之人”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,但他们对于自己所演绎的虚拟形象及其产生的内容,可能并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。一旦“中之人”与公司解约,他们不仅不能再使用该虚拟形象,甚至可能因为竞业协议的限制,无法在其他地方继续自己的演艺生涯。这种状况,无疑对“中之人”的职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制约,也引发了业内对于其权益保障的广泛讨论。

虚拟形象IP的版权构成

一个完整的虚拟形象IP,其版权构成是复杂且多层次的。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美术作品,而是融合了多种创作成果的集合体。从最初的人物设定、三维建模,到后期的服装道具、场景设计,每一个环节都凝聚了不同创作者的心血。这些可视化的元素,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,其版权归属相对清晰,通常属于最初的创作者或其所属的机构。

除了静态的视觉元素,虚拟形象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动态内容,例如舞蹈、歌唱、游戏操作等,其版权归属则更为复杂。这些内容是由“中之人”的表演和技术人员的实时操作共同完成的。在这里,我们可以引入一个表格来更清晰地展示虚拟形象IP版权的构成及其可能的权利人:

虚拟直播背后,“中之人”和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?

IP构成部分 作品类型 可能的权利人
人物形象设计(立绘、三视图) 美术作品 画师、IP企划方
3D模型 计算机软件、美术作品 建模师、IP企划方
直播中的表演内容(声音、动作) 表演者权、录音录像制品权 “中之人”、运营公司
直播录屏及剪辑视频 视听作品 运营公司、二次创作者

从上表可以看出,虚拟形象IP的版权链条非常长,涉及多个权利主体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,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创作者都能获得应有的回报,是整个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。

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

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,虚拟直播的实现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。以声网等为代表的实时互动技术服务商,提供了高稳定、低延迟的音视频传输解决方案,使得“中之人”与虚拟形象的结合更加天衣无缝,观众的互动体验也更加真实。技术的革新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,也给版权界定带来了新的挑战。

例如,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,使得部分虚拟形象可以脱离“中之人”,实现自主直播。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学习,AI可以模仿特定“中之人”的声线、语气和行为模式,生成全新的直播内容。在这种情况下,新生成内容的版权又该归谁所有?是AI的开发者,还是提供学习数据的“中之人”?这些问题,现有的法律框架尚未给出明确的答案。此外,随着虚拟社交、元宇宙概念的兴起,虚拟形象的应用场景将不再局限于直播,它们可能会出现在各种虚拟空间中,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。这种跨平台的、更加自由的互动形式,无疑会使版权的追踪和确认变得更加困难。

虚拟直播背后,“中之人”和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?

合同约定的重要性

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,解决“中之人”与虚拟形象IP版权归属问题的最主要途径,仍然是依靠合同约定。一份权责清晰、内容详尽的合同,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。对于运营公司而言,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虚拟形象IP的各项权利归属,以及“中之人”在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。这不仅包括直播期间的职务作品归属,还应涵盖“中之人”解约后的相关限制,例如是否可以使用相似的声线或表演风格等。

对于“中之人”而言,在签署合同前,更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。他们需要特别关注关于知识产权归属、收益分配、违约责任以及解约后竞业限制等核心条款。通过平等的商业谈判,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合同条件,例如,将一部分表演内容或个人特色设定为非职务作品,或者约定在IP商业化取得成功后,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。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合同约定,才能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,实现公司与“中之人”的合作共赢。

未来展望与建议

虚拟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,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仍在不断完善之中。要从根本上解决“中之人”与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,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。首先,立法机构应与时俱进,针对虚拟直播行业的特点,出台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,明确“中之人”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务作品中的权利范围,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引。

其次,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,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合同范本,引导企业与“中之人”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合作关系。同时,可以建立行业性的争议解决机制,为双方提供高效、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。最后,对于广大“中之人”而言,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至关重要。他们应该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“幕后英雄”,更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创作者,其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通过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,并在实践中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才能共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
总而言之,虚拟直播背后“中之人”与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,是一个涉及法律、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复杂议题。只有在充分尊重和保护每一位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这个充满魅力和想象力的新兴行业,才能真正迎来属于它的星辰大海。

虚拟直播背后,“中之人”和虚拟形象IP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界定?